市有关单位:
《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法制审核编号:雄府规审〔2025〕1 号)已经第十六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为加强对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成。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成长性好、但缺少标准抵押物的企业,帮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形式存放于银行专户,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代偿支出,专户实行联合印鉴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会”),由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雄支局组成。贷管会主任由分管金融的市领导兼任,贷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设并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贷管会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主要职责分工是:
1.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2.市工信局负责对有融资需求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定期向贷管会提交拟入库企业名单,经贷管会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录,即“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
3.园区管委会提供并做好园区内入库企业名单和审核;
4.市发改局协助贷管会办公室审核入库企业名单;
5.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6.市税务局依法对企业申报入库的有关指标进行核实;
7.市审计局依法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雄支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与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是指由贷管会成员、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推荐,经贷管会办公会议共同审定后确定的南雄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列入“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简称“入库企业”)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对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经贷管会审核通过的入库企业,企业必须符合南雄产业发展战略。
第七条 入库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且应是在南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一)扶持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二产业中的C类行业门类为准】。
(二)入库条件。
1.在南雄正常生产经营满两年,并依法纳税,可以提供完整的近两年财务报表;
2.同时授信银行不超五家。
第八条 企业自入库之日起,3年内有效。如入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贷管会可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是否将企业调整出库。合作银行应加强对入库贷款企业的信贷管理,每年需将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贷管会。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备案
第九条 企业入库审批程序:
1.提供填报好的“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申请资料、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和“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信用报告等资料各一式二份(须有推荐部门加盖公章);
2.贷管会办公室(市工信局)受理、审核后,拟出入围名单提交贷管会办公会议审批,贷管会办公会议可视企业需求及时召开;
3. 贷管会将审定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自行与入库企业洽谈并进行相关尽职调查,独立作出贷款决策。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贷管会提供贷款合同(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负责督促企业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贷管会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2.企业贷款有关情况说明(含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率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