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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雄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28 18:03:44 来源:南雄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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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28日,南雄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雄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雄府规〔2025〕3号),并于2025年7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南雄实际,制定南雄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6.《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正)

  7.《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1月1日)

  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10.《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11.《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

  12.《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1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5〕9号)

  1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韶关市农业农村局、韶关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6月4日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南雄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围绕“规范审批管理”主题,主要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提出4点基本原则,一是符合规划原则,二是“一户一宅”原则,三是权限下放原则,四是风貌管控原则。

  第二部分为宅基地建设的规模要求,明确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限高、禁止建设区域、建筑退让范围等要求。

  第三部分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按照上级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衔接,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第四部分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流程,共7条,分别为村民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批、施工放线、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确权发证。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主要对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出六点要求:一是严格全程管理,二是加强档案管理,三是履行执法职责,四是抓好安全监管,五是建立监督制度,六是强化检查督导。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本工作指引实施前已受理但未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可按原流程办理,以及实行有效期限。

  第七部分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分别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样板)、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四、注意事项

  1.“一户一宅”原则有新变化。根据《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可独立申请宅基地。同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1月1日)》第26条增加了“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2.建筑规模管控有新变化。建筑层高,首层层高不高于4.5米。

  3.本工作指引实施前已受理但未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可按原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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