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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订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31 17:30:45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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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南雄市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我市印发了《南雄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订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现将《区划方案》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我市正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南雄市中心城区区域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进行优化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和保障市民享有良好声环境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

  (六)《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八)《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区划原则

  (1)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状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类别。

  (3)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依据区划方法确定各个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依据。对相同类型区划单元,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应保持一致。

  (5)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6)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7)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南雄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雄州街道(部分)、全安镇(部分)、古市镇(部分)、主田镇(部分)和珠玑镇(部分)等,中心城区总面积57.08平方公里。

  五、主要内容

  声环境功能区划定以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中心城区的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状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类别。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原则按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的频率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分为项目背景、区划范围、区划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执行标准、区域说明、附图等内容。

  《区划方案》没有划定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南雄市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21.17 km2,约占规划范围总面积57.08 km2的37.09%。其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1.10km2,占规划范围总面积的19.45%;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0.07km2,占规划范围总面积的17.64%。

  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和4b的交通干路及特定路段总长144.75km,其中主干道总长22.75km,次干道总长60.54km,S342 0.63km,国道13.91km,快速路10.64km,南韶高速6.82km,县道1.66km,省道5.86km,浈江航道6.23km,铁路总长15.71km。

  六、执行标准

  1.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2.4b类声环境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表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dB(A)]

夜间[dB(A)]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七、区划说明

  (一)本区划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规划交通干线未实施前按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交通干线实施后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区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本区划方案附图不作为定界依据。

  (五)本区划方案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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